(2016)甘042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文光与胡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光,胡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光,男,汉族。被执行人胡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文光与被执行人胡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31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8元,执行费9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谦交纳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文光领取执行款50000元。2017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杨文光与被执行人胡谦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谦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文光付清剩余执行款23544元(执行款23166元,案件受理费378元),执行费997元由胡谦承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杨文光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文光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9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万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