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水平与应城市公安局、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平,应城市公安局,孝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3行初13号原告李水平,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应城市人,现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应城市公安局。住所地:应城市汉宜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0541-6。法定代表人潘剑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飞,系应城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孝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123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涛,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岳章桥,系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原告李水平不服被告应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应城市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指定本院管辖及审理,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水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水平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水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周 峰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景艳秋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