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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某、袁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袁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性,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男性,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未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袁某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袁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到晋州市新世纪商城北门吃饭过程中遇到欠孟某钱的尹某。随后袁某打电话通知孟某,孟某带着在其台球厅内打台球的”五”(男,身份未查明。)和跟“五”一块的两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赶到晋州市新世纪商城北门,强行将尹某带上车回到晋州市桃园镇周元方村孟某开的台球厅内。在台球厅内孟某等人对尹某进行殴打,袁某用铁棍殴打尹某,孟某用拖鞋扇尹某耳光,向尹某索要欠款。后孟某、袁某与“五”带着尹某来到晋州市小樵镇西曹村准备找尹某的父亲索要债务,尹某的父亲发现尹某身上有伤后准备报警时,孟某等人逃跑。经鉴定,尹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孟某、袁某赔偿被害人尹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尹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孟某、袁某从轻处罚。经传唤,被告人孟某、袁某在亲属陪同下于2016年8月31日先后到晋州市公安局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袁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与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人尹建超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孟某、袁某伙同他人实施拘禁的时间、地点、情节和过程;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的受伤标准。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尹某辨认,被告人孟某、袁某系参与拘禁的人;出具的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犯罪现场情况;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孟某、袁某的归案过程;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袁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袁某小学毕业后即步入社会,由于家庭教育缺失,在社会上结交不良少年,自身缺乏是非辨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在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均对被告人袁某进行了法庭教育,深挖了被告人的犯罪根源,被告人袁某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袁某等为索取债务,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尹某的人身自由,并且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提请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法庭调查,被告人孟某、袁某均供述系接受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袁某的行为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在法庭教育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袁某由于缺乏家庭教育,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注重哥们义气,导致犯罪。庭审中被告人袁某认罪、悔罪,经审前社会调查,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证明,认为判处缓刑对被告人袁某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牛彦惠审判员  雷静钗审判员  郭庆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