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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袁冬红与被告陈海燕、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红,陈海燕,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104号原告:袁冬红,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陈海燕,女,1978年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谭辉,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袁冬红与被告陈海燕、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袁冬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冬红撤诉。本案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袁冬红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振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