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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与张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张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169号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张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与被告张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雪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