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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超、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李林敏,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超,男,生于1965年8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林敏,男,生于1967年7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何成,男,生于1983年5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833号方超与李林敏、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林敏、何成的银行存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