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富平、刘银珍与被告郭平则、白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富平,刘银珍,郭平则,白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5民初471号原告郭富平,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原告刘银珍,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被告郭平则,女,1958年农历7月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被告白继平,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原告郭富平、刘银珍与被告郭平则、白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富平、刘银珍,被告白继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平则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31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二原告借款30万元整,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5,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据,借款后,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利息3万元之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原告体谅到被告的不容易,也一直在等待。今年原告急用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推诿并躲避不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30万元整,并从2012年1月31日起到偿还之日起,按每个月2分5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郭平则未答辩、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白继平辩称:被告多次拿了原告共计40万元,2011年拿了15万元,2012年1月31日拿了7万元一次,18万元一次。多次偿还了一共136000元,其中2013年正月偿还了10万元,2014年又偿还了2万元,之后又拿了1万元的一次,之后又给了4000元一次,又给了2000元一次,但是屡次还款没有收据。借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三支,证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郭平则分三次向原告郭富平共借款30万元;被告无证据向本庭提供。庭审质证中,被告白继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张借条真实性认可,郭平则是被告白继平老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郭平则向原告郭富平借款30万元整,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据,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郭平则与被告郭富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郭平则、白继平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利息的约定情况,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原告自认的被告支付过原告3万元,宜认定为偿还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平则、白继平偿还原告郭富平、刘银珍借款27万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郭平则、白继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白小彦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车亚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