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元乾、赵常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乾,赵常美,李增平,姜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乾,男,1964年2月17日生,住荣成市曙光西区。被执行人赵常美,女,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李增平,男,1963年11月18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姜进军,男,1969年9月4日生,住荣成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申请人重复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