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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元乾、赵常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乾,赵常美,李增平,姜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乾,男,1964年2月17日生,住荣成市曙光西区。被执行人赵常美,女,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李增平,男,1963年11月18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姜进军,男,1969年9月4日生,住荣成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申请人重复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