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彬彬与黄建凤、陈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彬彬,黄建凤,陈玉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596号原告:朱彬彬,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黄建凤,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玉飞,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彬彬与被告黄建凤、陈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彬彬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朱彬彬负担。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