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国兴与李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兴,李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817号申请人张国兴,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展飞,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展飞的银行存款2826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