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6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范东章与张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章,张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623民初869号原告:范东章,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北海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林,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邹平海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东章与被告张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占林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审限延长。原告范东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被告张占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东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原告交付后,被告为原告书写了借条一张,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0元,剩余150000元至今未还。张占林辩称,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属实,但被告并没有收到该借条中的借款160000元,另事后得知原告系政府工作人员,不存在占有涉案数额的可能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范东章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张占林认识,夏仕申与张占林系同村村民。2011年4月16日,被告张占林向原告范东章借款,并在夏仕申陪同下在中间人处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壹拾陆万元整,张占林夏仕申,2011.4.16,187××××1234”,该借条内容为范东章书写。当日,原告范东章自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账户中取款180000元,原告范东章主张被告出具借条后将借款16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张占林,后张占林偿还10000元;但被告张占林予以否认。2018年3月5日,原被告之间通话时,曾提及该借款,张占林说明“出了正月想办法解决”。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查询记录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占林对向原告范东章出具借条事宜予以认可,仅主张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并主张原告作为公职人员不存在占有涉案款项的可能,但原告范东章的账户显示,被告张占林出具借条当日,原告确自银行取款18万元,该款项比借条中的款项更多;被告张占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张未收到款项,但为原告出具借条后既未要求原告交付款项也未要求原告交还借条,且原告与其就借款问题通话时,被告仅主张“出了正月想办法”而不是抗辩“没有收到款项”,与常理不符。因此,原告范东章主张现金交付,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占林收到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其长期未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其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原告范东章主张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但借条中并未进行约定,其账户中收到的两笔款项,也无法查明是否系被告汇款,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对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东章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张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阚铁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