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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桑某南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6执342号桑某某:桑某南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长民终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人桑某南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12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电话:0355-656****执行员  李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