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桑某南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6执342号桑某某:桑某南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长民终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人桑某南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12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电话:0355-656****执行员 李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