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与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昱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王耕,王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45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国信大厦B座。负责人:宋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瑾玢,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302号。法定代表人:王耕。被告: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复兴庄南横街27号。法定代表人:师海军。被告: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王平村北事成工业区。被告:昱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6号。被告:王耕,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耘,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诉被告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诚兆商贸有限公司、昱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王耕、王耘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