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1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光辉诉秦浪、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复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杨光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817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十楼B1005-B1008。法定代表人:蔚红。被申请人:杨光辉,男,生于1965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光辉与秦浪、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川0524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一年,裁定书于2017年7月22日送达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称,本案杨光辉与其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任何债权,杨光辉作为劳务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请求相应款项,请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十六日后才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