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温远宇、唐建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远宇,唐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远宇,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莉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建生,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生、温远宇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若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生、温远宇及其辩护人陈莉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唐建生与温远宇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唐建生伙同被告人温远宇、温某1(另案处理)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由唐建生负责在网上通过QQ联系他人购买乘客预订机票的信息,然后通过易信通软件将虚假的航班取消信息发送至乘客手机上,之后以办理机票改签为由骗取乘客往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汇款。温远宇负责向唐建生提供银行账户,诈骗到款项后,由唐建生通知温远宇,温远宇再通知温某1将款项取出。2016年7月份期间,温远宇向他人购买一套(五张)银行卡,分别是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为张邓的中国银行卡账户(×××)、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之后提供给唐建生用于诈骗。诈骗得款后,唐建生分得90%,温远宇和温某1各分得5%。2016年7月27日,被害人张某在淘宝网上为其弟弟购买一张7月29日晚上重庆飞往杭州的机票。2016年7月29日上午,张某弟弟的手机收到唐建生发送的一条虚假短信,称其坐的航班因机械故障被取消,让其联系客服电话010-8723****进行改签。收到这条信息后,张某的弟弟将短信转发给张某,张某便拨打该010-8723****电话进行联系,唐建生接听电话后以要退款人民币300元给张某为由,让张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进行操作,骗取张某使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往唐建生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12999元。得手后,唐建生电话通知温远宇将该笔款项取出,温远宇便通知温某1持该银行卡去银行将诈骗到的款项取出,在温某1欲将款项取出时发现该笔款项已被银行冻结,无法取出。二、温远宇与他人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温远宇除了将其向他人购买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唐建生用于诈骗外,还提供给黄某等人用于电信诈骗。1、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邢某的手机收到一条虚假的短信,称其手机号码被”奔跑吧兄弟”剧组选中为二等奖号码,奖品为现金人民币136000元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邢某信以为真,便拨打短信上提供的虚假客服电话010-6250****进行联系,后被对方以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转账费为由,骗取其往对方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汇入人民币5600元、14000元、4000元三笔款项。2、2016年7月18日,被害人孔某在网上预订三张湖南飞往包头的机票。之后孔某接到一个电话称其预订的机票需要改签,让其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孔某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往对方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汇入人民币45805.02元、9200元、9300元三笔款项。3、2016年7月27日,被害人徐某的手机收到黄某(已另案起诉)等人发送的一条虚假短信,称其预订的机票因机械故障被取消,让其联系客服电话办理改签退费手续。徐某信以为真,便拨打短信上提供的虚假客服电话010-8723****进行联系,黄某等人接听电话后以办理退费手续为由骗取徐某往黄某等人指定的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入人民币1200元。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手机、现金及银行卡(附扣押清单),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温某2、温某3、温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徐某、邢某、孔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建生的QQ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温远宇的手机信息截图,被告人唐建生、温远宇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299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温远宇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共骗取他人人民币10210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唐建生、温远宇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建生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温远宇在庭审中认为他没有参与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温远宇的辩护人陈莉莎在庭审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远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唐建生与温远宇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唐建生伙同被告人温远宇、温某1(另案处理)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由唐建生负责在网上通过QQ联系他人购买乘客预订机票的信息,然后通过易信通软件将虚假的航班取消信息发送至乘客手机上,之后以办理机票改签为由骗取乘客往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汇款。温远宇负责向唐建生提供银行账户,诈骗到款项后,由唐建生通知温远宇,温远宇再通知温某1将款项取出。2016年7月份期间,温远宇向他人购买一套(五张)银行卡,分别是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为张邓的中国银行卡(×××)、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之后提供给唐建生用于诈骗。诈骗得款后,唐建生分得90%,温远宇和温某1各分得5%。2016年7月27日,被害人张某在淘宝网上为其弟弟购买一张7月29日晚上重庆飞往杭州的机票。2016年7月29日上午,张某弟弟的手机收到唐建生发送的一条虚假短信,称其坐的航班因机械故障被取消,让其联系客服电话010-8723****进行改签。收到这条信息后,张某的弟弟将短信转发给张某,张某便拨打该010-8723****电话进行联系,唐建生接听电话后以要退款人民币300元给张某为由,让张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进行操作,骗取张某使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往唐建生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12999元。得手后,唐建生电话通知温远宇将该笔款项取出,温远宇便通知温某1持该银行卡去银行将诈骗到的款项取出,在温某1欲将款项取出时发现该笔款项已被银行冻结,无法取出。2016年8月2日22时许,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镇唐建生家中将唐建生抓获;在儋州市南丰镇温远宇家中将温远宇抓获。扣押物品中兴牌手机1部(白色、型号:N909,IMEI:860236024078312)、苹果6S牌手机1部(金色、IMEI:×××)、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信用社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1张(×××)、身份证2张(姓名分别为温远宇、唐建生)、工商银行电子口令卡1张(卡号×××),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从温远宇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150元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账户。经查,被告人唐建生曾因犯诈骗罪,2010年4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二、温远宇与他人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温远宇除了将其向他人购买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唐建生用于诈骗外,还提供给黄某等人用于电信诈骗。1、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邢某的手机收到一条虚假的短信,称其手机号码被”奔跑吧兄弟”剧组选中为二等奖号码,奖品为现金人民币136000元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邢某信以为真,便拨打短信上提供的虚假客服电话010-6250****进行联系,后被对方以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转账费为由,骗取其往对方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汇入人民币5600元、14000元、4000元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23600元。2、2016年7月18日,被害人孔某在网上预订三张湖南飞往包头的机票。之后孔某接到一个电话称其预订的机票需要改签,让其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孔某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往对方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汇入人民币45805.02元、9200元、9300元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4305.02元。3、2016年7月27日,被害人徐某的手机收到黄某(已另案起诉)等人发送的一条虚假短信,称其预订的机票因机械故障被取消,让其联系客服电话办理改签退费手续。徐某信以为真,便拨打短信上提供的虚假客服电话010-8723****进行联系,黄某等人接听电话后以办理退费手续为由骗取徐某往黄某等人指定的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入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建生处扣押了中兴牌手机1部(白色、型号:N909,IMEI:860236024078312)、苹果6S牌手机1部(金色、IMEI:×××)、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信用社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姓名为唐建生)、工商银行电子口令卡1张(卡号×××);从被告人温远宇处扣押了华为honor牌手机1部(黑色)、身份证1张(姓名为温远宇)、汽车钥匙1把、现金人民币2150元(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账户)。二、书证1、户籍材料,记载被告人唐建生出生于1981年5月18日,被告人温远宇出生于1984年9月26日,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在作案时均达到了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日22时许,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镇唐建生家中将唐建生抓获,在儋州市南丰镇温远宇家中将温远宇抓获。3、刑事案件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建生曾因犯诈骗罪,2010年4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具有前科情节。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7月29日9时许通过其本人的电话(150XX****XX)三次与号码为010-8723****电话(被告人唐建生使用的客服电话)进行通话。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7月29日使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往唐建生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12999元,该笔钱至今尚未被取出。被害人邢某于2016年7月15日三次往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汇入人民币5600元、14000元、4000元三笔款项(其中前两次系现金存款转账),共计人民币23600元。被害人孔某于2016年7月18日,往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分别汇入人民币45805.02元、9200元、9300元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4305.02元。被害人徐某于2016年7月27日往黄某等人指定的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汇入人民币12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温某2、温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证实黄某、温某2、温某3等人共同做”飞机票退改签”网络诈骗。2016年7月27日,被害人徐某的手机收到黄某等人发送的一条虚假短信,称其预订的机票因机械故障被取消,让其联系客服电话办理改签退费手续。徐某信以为真,便拨打短信上提供的虚假客服电话010-8723****进行联系,黄某等人接听电话后以办理退费手续为由骗取徐某往黄某等人指定的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汇入人民币1200元。2、证人温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证实他和温远宇、唐建生一起实施电信诈骗。2016年的时候,温远宇打电话给他,让他提供银行卡负责取款,能分得诈骗金额的百分之十,如果是温远宇提供卡给他负责取款可以分得取款金额的百分之八,他因为没有工作就答应了温远宇。第二天,温远宇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共五张)银行卡给他,温远宇让他拿这套卡帮忙取款。2016年7月份的一天,温远宇打电话给他,问他有没有银行卡帮温远宇取款,他告诉温远宇没有银行卡。之后温远宇说有途径买到银行卡,过了三天,温远宇告诉他有人送一套卡给他,叫他先垫付2800元给送卡的人,他便按照温远宇的要求,垫付了2800元将五张银行卡买下,三天后,温远宇找到他给了2800元并拿走了这五张银行卡(这五张银行卡分别是: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户名为张邓的中国银行卡账户×××、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温远宇除了将上述五张银行卡提供给唐建生实施诈骗外,还提供给”阿端”和”弟弟哥”实施诈骗,然后温远宇让”阿端”和”弟弟哥”联系他帮助取款。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6年7月27日,她通过淘宝网订了一张7月29日晚从重庆到杭州的机票。7月29日早上,她弟弟的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航班因故障被取消,让他联系010-8723****电话办理改签,她弟弟将这条短信转发给她后,她拨打了该电话进行联系,对方接听电话后以要退款人民币300元给她为由,让她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进行操作,她便按对方的要求对ATM机上进行操作,从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2999到对方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后发现上当受骗。2、被害人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6年7月27日,她的手机收到一条退机票的短信,她信以为真,便拨打短信上提供的虚假客服电话010-8723****进行联系,对方接听电话后告知她在手机上的网银(中国建设银行、卡号×××)进行操作,之后发现银行卡里的1200元钱被转到对方的账户。于是她到中国建设银行去查询,发现是转账到户名叫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3、被害人邢某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6年7月15日上午,她的手机收到一条虚假的短信,称其手机号码被”奔跑吧兄弟”剧组选中为二等奖号码,奖品为现金人民币136000元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她信以为真,便拨打短信上提供的虚假客服电话010-6250****进行联系,后被对方以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转账费为由,骗取其往对方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分别汇入人民币5600元、14000元、4000元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23600元。后发现上当受骗。4、被害人孔某陈述,主要内容证实2016年7月中旬,他在网上预订三张湖南飞往包头的机票。之后孔某接到一个400开头的电话称其预订的机票需要改签,需要一笔费用,让他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他信以为真,2016年7月18日,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往对方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分别汇入人民币45805元、9200元、9300元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4305元。后发现上当受骗。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唐建生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10月份开始,他与温远宇一起实施”飞机票退改签”的电信诈骗。他负责在网上通过QQ联系他人购买乘客预订机票的信息,然后通过易信通软件将虚假的航班取消信息发送至乘客手机上,之后以办理机票改签为由骗取乘客往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汇款。温远宇负责向他提供银行账户,诈骗到款项后,由唐建生通知温远宇将款项取出。2016年7月份期间,温远宇向他人购买一套(五张)银行卡,分别是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为张邓的中国银行卡(×××)、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之后提供给他用于诈骗。诈骗得款后,他分得90%,温远宇分得10%。他只记得最后一次实施诈骗是2016年7月底,他通过QQ购买了一百多条机票信息后,将这些机票信息通过易通讯编造虚假信息发送出去,并且附上使用的010客服号码。信息发送出去后,他接到了一些电话,但只骗到一名女性被害人到ATM机进行操作,转账人民币12999元到温远宇提供给他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账户。诈骗得手后,他通知温远宇去取款,后来温远宇告诉他说朱建银的邮政银行卡被冻结了,里面的人民币12999元无法取出。2、被告人温远宇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证实2015年10月份开始,他与唐建生、温某1一起实施电信诈骗。他和温某1一起出钱购买银行卡,并由温某1保管,由他提供银行卡号给唐建生,唐建生骗到钱后通知他,他再通知温某1取款。诈骗所得款唐建生分得90%,他和温某1各分得5%。2016年7月份期间,他联系一个外号叫”老三”的人以价格人民币2800元购买一套银行卡(共五张),分别是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为张邓的中国银行卡(×××)、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他叫”老三”与温某1联系给温某1送送这套银行卡过去,并通知温某1收到这银行卡后代他付了2800元给”老三”,之后他将2800给了温某1。后来他将这些银行卡提供给唐建生用于诈骗。他帮助唐建生取款多次,最后一次是七月底的一天,唐建生通知他说机票骗到12999元钱,已转到户名为朱建银的邮政银行卡内,让他帮助把钱取出来。之后他通知温某1去取钱,温某1告诉他因为卡的原因钱取不出来。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告人唐建生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至2016年实施电信诈骗期间,向他提供多张银行卡并负责取款分赃的男子系温远宇。2、被告人温远宇的辨认笔录,证实与他一起实施电信诈骗的两名男子系唐建生和温某1。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被告人唐建生的QQ聊天记录截图,2016年8月26日17时,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唐建生用于诈骗的手机以及QQ内的内容依法进行提取并截图,并经唐建生本人确认。证实2016年6月15日至8月1日期间,唐建生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与QQ名称为”一切顺其自然”的人联系购买飞机乘客信息,并用于实施飞机票”退改签”诈骗之事实。2、温远宇的手机信息截图,温某1通过手机发送给被告人温远宇的信息显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五个银行账号分别为朱建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为张邓的中国银行卡(×××)、户名为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告人温远宇在截图上签字确认这些银行卡账号均是他提供给被告人唐建生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账号。证实被告人唐建生、温远宇与温某1使用上述银行卡账号共同实施电信诈骗这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温远宇及其辩护人陈莉莎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及本案的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温远宇及其辩护人陈莉莎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庭审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远宇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证据予以证实:一是同案犯唐建生供述,证实被告人温远宇明知他实施电信诈骗,而向他提供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张邓的中国银行卡(×××)、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五张银行卡账号,并负责帮助他领取诈骗所得款。二是另一同案犯温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温远宇向他人购买上述五张银行卡给他,并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唐建生及其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得手后,温远宇通知他帮助领取诈骗所得款。三是被告人温远宇供述,证实他向他人购买上述五张银行卡,并提供给被告人唐建生用于电信诈骗,诈骗得手后,他负责通知温某1帮助领取诈骗所得款。四是被害人张某、徐某、邢某、孔某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四被害人被骗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骗款项分别转入了诈骗分子指定的户名为朱建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朱建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焦自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三个账户。而这三个账户系温远宇向他人购买五张银行卡之中的三个银行卡账户,并且系提供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账户。五是经被告人温远宇签字确认的其手机上的信息截图,证实上述五张银行卡账号均是他提供给被告人唐建生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银行账号。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锁,足以证实被告人温远宇参与实施电信诈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被告人温远宇及其辩护人陈莉莎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唐建生与温远宇共同诈骗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既遂的问题。何谓犯罪既遂,当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且该行为已完成或已发生危害结果,则犯罪即属既遂,而成立既遂犯。本院认为,随着电信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和银行转账支付手段的多样化,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转账提供了方便,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殊性,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既遂形态应以被害人是否对被骗财物失去控制来界定,而不应以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唐建生通过发送航班因故障被取消的虚假信息,以要退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张某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操作,往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12999元,其整个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发生了现实的危害结果,虽因银行及时冻结账户的原因无法将诈骗所得款取出,但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构成。对被害人张某未造成实际损失的结果,只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被告人唐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及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299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温远宇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然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致使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02104.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建生、温远宇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建生、温远宇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所起作用判处。被告人温远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建生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情节,酌情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物品,经查,身份证二张系被告人温远宇、唐建生的个人身份证明,依法应予以返还;其余物品均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作销毁处理。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账户的人民币215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温远宇违法所得,依法应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为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远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建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物品除了身份证二张分别返还被告人温远宇、唐建生外,其余物品予以没收;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账户的人民币2150元,由儋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四、对被告人温远宇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钟振强人民陪审员 李 庆人民陪审员 符达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许岩英书 记 员 李世强{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