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裴凤、葛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凤,葛某,尹以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46号原告:裴凤,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葛某。法定代理人:裴凤(系原告葛某之母),基本信息同上。原告:尹以杰,女,1948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霞,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X13325488C。代表人:高红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凤、葛某、尹以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凤、葛某、尹以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凤、葛某、尹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庆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