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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文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文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580号原告: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阳光花园13-5号。法定代表人:任桂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纯民,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告:秦文贤,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文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故原告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汇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