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钟阳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钟阳,赵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建设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5847-5.负责人:杨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阳,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生,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赵雨欣,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申请执行钟阳、赵雨欣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钟阳、赵雨欣还有103962元未履行,且下落不明。钟阳、赵雨欣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