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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2765号原告周某,女,199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二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且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从2015年开始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过气、吵过架,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生过气、吵过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通过多沟通,互相体谅,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是完全可以得到修复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