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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兰县三丁玉米产销专业合作社、石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兰县三丁玉米产销专业合作社,石伟,任淑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兰县三丁玉米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石伟,该合作社总经理。被执行人:石伟,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任淑瑶,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68753.48元(含执行费2395元),未执行标的168753.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贺兰县三丁玉米产销专业合作社、石伟、任淑瑶、石红军的银行存款168753.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