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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1280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宋某1,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子宋某2出生,现随被告生活,于××××年××月××日婚生女宋某3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份起诉离婚后撤诉,又于2016年11月2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过考虑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1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宋某2,随被告宋某1生活;婚生女儿宋某3,随原告张某生活,并由双方各自自行抚养。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