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陈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陈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892号原告:王瑞雪,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慕亮,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王瑞雪与被告陈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慕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瑞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慕亮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陈慕亮支付利息14400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9日止,按2%计算)。庭审中,王瑞雪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陈慕亮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陈慕亮于2015年6月19日向王瑞雪借款30000元用于工程投标,约定15日之内归还,并写下借款凭据。借款到期后,陈慕亮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陈慕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9日,陈慕亮因投标工程急需资金向王瑞雪借款30000元,王瑞雪于当日向陈慕亮工行账户62×××02转款30000元,陈慕亮向王瑞雪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王瑞雪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期限十五天(自2015年6月19日—7月3日止)此据借款人:陈慕亮身份证352xxxxxxxxxxxx012手机:180xxxxxxxx2015.6.19该款项转入我工行卡号:62×××02陈慕亮(收)2015.6.19”。至今,陈慕亮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王瑞雪提交的王瑞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并与王瑞雪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瑞雪提供的借条原件来源合法,可以证明王瑞雪与陈慕亮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王瑞雪依约将借款30000元交付给陈慕亮,但是陈慕亮却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故王瑞雪要求陈慕亮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瑞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月利率2%计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瑞雪要求陈慕亮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依法应予调整。陈慕亮应向王瑞雪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陈慕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慕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瑞雪借款本金30000元;二、陈慕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瑞雪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陈慕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阙梓蔚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