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荣洪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洪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洪瑞,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任丘市。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桂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洪瑞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冀098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荣洪瑞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冀09刑终64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洪瑞及其辩护人吴桂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因任丘市津保南一期绕城段工程征地拆迁涉及到永丰路办事处季家铺村村民荣洪瑞,被告人荣洪瑞向永丰路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征地赔偿款1007026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荣洪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荣洪瑞的辩解意见为,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村内八间住房的一个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显示西邻也是他,能够证实村内住宅有两个宅基地证,故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吴桂阳的辩护意见为,1、荣洪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荣洪瑞及其二个儿子共应该有三处宅基地,其女儿荣银銮的丈夫宋某的户口也在季家铺村,不排除荣洪瑞女儿、女婿也可以在村里申请一块宅基地,荣洪瑞按三处宅基地申请拆迁补偿是合理的,没有诈骗的故意。2、永丰路办事处主管季家铺村拆迁工作的领导是李某2,李斌明知道荣洪瑞家村内八间住房属两个宅基证,而仍给予荣洪瑞家拆迁补偿,不能认定是荣洪瑞骗取拆迁补偿款。综上,指控荣洪瑞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荣洪瑞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任丘市津保南一期绕城段工程征地拆迁涉及到永丰路办事处季家铺村村民荣洪瑞家,被告人荣洪瑞时任季家铺村干部,对拆迁工作中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住宅(以下简称一户一宅)的拆迁政策知情。其在村内八间住房分属两个宅基地使用证,即任某1(91)字第142340号、142341号,其次子荣亚明在村内有住宅一处,其子荣某1鹏、荣某1明已经分家各过,按一户一宅的政策,荣洪瑞及其二个儿子各应分得宅基一处,共三处。在永丰路办事处统计有关拆迁户信息时,荣洪瑞为骗取补偿款,仅向永丰路办事处提交了村内八间住房中的任集建(91)字第142340号一个宅基地使用证和荣某1明一个宅基地使用证,永丰路办事处以此交由季家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代表误以为荣洪瑞在村内八间住房只有一份宅基地使用证,故另确权给荣洪瑞长子荣某1鹏一处宅基地,荣洪瑞以此骗取荣某1鹏名下征地赔偿款100702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荣洪瑞供述:2014年在任丘市津保南一期绕城段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了他家村南两处宅基地,一处是儿子荣某1明的,面积230.08平米,有土地使用证,一处是儿子荣某1鹏的,面积233平米,没有土地使用证,这两处宅基地并地上物一共补偿了他家二百多万元,钱是他领取的。2014年春天,市政府和永丰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开始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让提供户口在村里的家庭成员户籍资料,他提供了他和妻子王某4、继母任某2、长子荣某1鹏夫妻、次子荣某1明夫妻、女儿荣银娈的户籍资料,荣银娈的户口在新华路办事处,属于城镇户口,女婿宋某的户口在村里,他还提供了两个宅基地证,一个是被征用的荣某1明宅基证,一个是他在村内居住的八间房的宅基证,前些年在办荣某1明宅基证的时候他去土地局查过,知道这八间房有两个宅基证,都在他名下,虽然是两个宅基地证,但因为东边不能走人,西边是街,只能在西边开门通行,所以他认为应算作一处宅基地。他曾向永丰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席某说过,他不知道这八间房有几个宅基地证,可以去土地部门查档案,已档案为准。对征地赔偿标准他是清楚的,按一户一宅的政策进行赔偿,即一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最大面积是233平米,就此永丰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他说过,征地补偿政策文件他也看过。他认为按照一户一宅政策他家还缺少一处宅基地,他和妻子可以有一处宅基地,女儿和女婿可以有一处宅基地,两个儿子各一处宅基地,继母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现在的情况是,被征用的两处宅基地是他两个儿子的,他家里现在住的这八间房是他和他妻子以及他女儿、女婿的两处,他继母还没有宅基地。之前他父亲有一处老宅子,大约十几年以前被他和弟弟卖了,继母现随女儿在外地生活。征地拆迁补偿程序:政府部门人员对被征土地进行丈量、调查家庭人员情况、实际宅基地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后进行公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公某上他家是三户人(他和两个儿子)三处宅基地,即被征收两处、村里八间房一处。2、证人于某证言:她1999年参加工作,一直在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上班。津保路绕城线季家铺村南路段拆迁时,她当时负责收集拆迁户信息基本情况的统计,去永丰路办事处季家铺村收集拆迁户的家庭成员信息(包括本人及父母、配偶、18周岁以上的子女)及住房情况(在本村内有几套住房),收集完了把资料交给旧改办公室。她和李某1一组统计的荣洪瑞家的情况,统计的信息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这两项,有统计表。她们只负责收集资料,统计完了把资料交给旧改办公室,旧改办席某负责。荣洪瑞提供资料的时候,她们告知荣洪瑞,提供的证件一定要属实并要求荣洪瑞签字确认。证人李文凯证言:他从2000年在任永丰路办事处工作,后任永丰路办事处综治办主任。2015年津保路绕城工程,他负责永丰路办事处蒋庄村拆迁工作,后临时抽调他和于朝霞收集永丰路办事处季家铺村拆迁户的资料。当时荣洪瑞拿了两个宅基地证,他记不清谁的名字和面积了,荣洪瑞提供资料的时候,他们告知荣洪瑞必须如实提供户籍信息和宅基地资料,并告诉荣洪瑞要对其提供的资料负法律责任,最后由荣洪瑞本人签字确认,有记录存档。他们把资料收集完毕后,交给永丰路办事处旧改办,旧改办席某是负责人。3、证人杨浩证言:他是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工作人员,最初参与了任丘市津保南一期绕城段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这项工作应该是2014年5、6月的时候开始的,当时办事处分了几个小组对涉及到的被征地户进行调查、丈量工作,他这个小组负责季家铺村十几户的调查工作,具体负责的就是对于被征收的土地进行丈量和收集有没有土地证,收集完了就把收集上来的资料交到了旧改办,后来的工作他没有参与。荣洪瑞是季家铺的大队干部,他记得是荣洪瑞给他们提供了一份被征收的那块地的一张准建证,当时准建证上写的面积好像是230.8平米,但征收的面积要比准建证上写的面积大,多余的那一块土地没有证。4、证人席辉证言:他现在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工作,是永丰路办事处旧改办主任。荣洪瑞是季家铺村委会委员,津保南新建绕城段工程中征收过荣洪瑞家地,有过补偿。根据政府和办事处关于津保南绕城段工程征地工作的安排,他们是在2014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开始进行入户丈量调查工作,他负责这里面的一些统计工作,办事处里分了多个小组,把涉及到的被征地户都分包到了每个小组,然后每个小组进入到户里面去进行调查工作,然后由他统计调查上来的数据。最初是由办事处工作人员杨某1小组负责荣洪瑞家的调查工作,后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于某、李某1接手负责荣洪瑞家的调查工作。到了当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涉及到的被征地户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大部分都进行完了,当时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地上物也大部分都拆了。工程涉及到荣洪瑞家的一块土地,这一块地有土地证的面积是230.08平米,当时土地证是荣洪瑞的二儿子荣某1明的,所以就和荣某1明签订了一份征地补偿合同,当时征收荣洪瑞家的地大约是400多平米左右,除了这230.08平米以外的地没有土地证,有土地证的按照每平米425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没有证的当时没有定好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后来听说涉及到的好多没有证的村民就去永丰路办事处反映这些事,办事处就研究布置了让人再去入户调查反映情况的这些户的基本情况,荣洪瑞家是由李某1和于某负责的,收集上来的信息都记录在档案里面。这项工作好像是2014年年底的时候开始进行的,是他们办事处的人大副主席李某2安排的,李某2分包的季家铺村的工作。当时因为按照政策要求是以土地局认定的土地为准,所以他到土地局调查的荣洪瑞家是否有土地证档案,李某1和于某负责调查的是荣洪瑞家里的人口情况、房屋情况。当时根据调查显示荣洪瑞有两个儿子荣某1明和荣某1鹏,土地局档案上显示荣洪瑞办过土地证,荣某1明办过土地证,但是没有荣某1鹏的档案信息。对于荣洪瑞家的没有土地证的被征地是这样决定的:荣某1明的土地证上有230.08平米是按照4250元每平米进行补偿的,后来又给荣某1鹏确权了一个233平米,这233平米也是按照宅基地的标准(4250元)进行补偿的。当时有一个任丘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下发的《津保南一期新建绕城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还有一个是他们办事处制定上报政府同意后的津保绕城线村集体宅基认定政策依据,根据制定的政策,就是说对于涉及到的拆迁户,如果家里成员符合申领宅基地的条件,可以进行申请,如果安排不了新的宅基地,对于被征收的地就可以按照宅基地的标准进行货币赔偿(4250元每平米),如果家里还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而被征收的地多于233平米,剩余的被征收土地就要按照区片标准进行赔偿,这样赔偿不了多少钱。当时根据政策依据认定赔偿了荣洪瑞家两处宅基地的补偿款,一处是荣某1明的230.08平米,补偿款是977840元,另一处确权给了荣某1鹏,面积233平米,赔偿了990250元,征地赔偿定标准是永丰路办事处定的。他记不清荣洪瑞是否对他说过不知道有几个宅基地证,以土地部门登记的为准的话了,他参加过对于被征地户一些情况商量讨论的会议,对于是否参加过荣洪瑞家情况的商量讨论会议没印象了。在补偿以前,他不了解荣洪瑞家的人员情况和实有宅基地情况,作为旧改办负责人,负责把收集上来的信息向主管的办事处领导进行汇报,荣洪瑞家的情况信息他向李某2汇报过,当时应该和别的好多户的信息一起说过。5、证人李斌证言:他在永丰路办事处工作,任永丰路办事处宣传委员。2014年5、6月份,在任丘市津保南新建绕城段工程中,他负责永丰路办事处季家铺村和太平庄村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其中涉及到荣洪瑞家。根据任丘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永丰路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会同土地局等一些部门进行调查和测量工作,根据调查上来的一些情况,再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的征地和补偿工作。政策和法规主要是任丘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印发的《津保南一期新建绕城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河北省强化土地资源支撑推进县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对于被征地涉及到的村民调查的方法:当时他们办事处先统计清楚了涉及到多少户,然后把这些户的调查工作分包到每个工作小组,由每个工作小组去进行调查工作。核心的调查内容就是调查每户的人口情况和每户在村里的宅基地房产情况。被征地户的补偿规定: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一户一宅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主要以国土资源局的宅基地档案为准,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在土地局有档案,就按照每平米42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的土地在土地局没有档案,就要由土地部门根据被征地户的人口按照规定进行确权后进行补偿。根据调查的情况显示当时荣洪瑞家被征收了两处宅基地,一处是荣洪瑞的次子荣某1明的,面积230.08平米,这一处有合法手续,另外有233平米没有合法手续,土地部门确权给了荣洪瑞的长子荣某1鹏,这两处都是按照每平米4250元的标准进行的赔偿。当时荣洪瑞向他们提供了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土地部门也只有荣洪瑞的一份档案。荣洪瑞家情况当时主要是由李某1和于某进行调查的。对于拆迁补偿的有关政策应该是向被征地户进行过解释,因为这项工作他们都需要村干部的配合,有时候他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会到村里和村里的大队干部解释相关的政策,再有就是有的村民到办事处反映征地补偿的一些事,他们办事处的有关人员也会讲解。荣洪瑞作为一名大队干部,应该是知道征地补偿政策的。他向公安机关提供季家铺村公某一份,内容就是依据2015年10月31日季家铺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22户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公某记录了户主姓名、符合宅基地申请人员、村内其它证载宅基情况、可在道路拆迁中认定的宅基数量,公某期限七天(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7日17点整),公某写明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实名制上交到永丰路办事处旧改办公室,公某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和投诉,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这份公某是在任丘市津保南一期绕城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对于季家铺村涉及到的被征地户,由季家铺村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集村民代表商讨认定的申请宅基地人员的一份公某,然后这份公某在村里公某后,上报到永丰路办事处,再由办事处旧改办存档。荣洪瑞家的情况在村里公某完以后,他向王某1书记汇报过,因为当时村里已经公某过了,没有异议,所以王某1的意见是可以按照425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荣洪瑞家的情况,没有单独进行商量讨论过,是对好多户一起进行商量和讨论。商量讨论这些事,一般有王某1书记、赵某1主任、和他,有的时候旧改办的席某也参加。开会过程中,赵某1主任对于荣洪瑞家的情况也是认可的,也认为符合4250元的赔偿标准,对于荣洪瑞家的补偿,最后就是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然后经过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公某后,最后由永丰路办事处进行决定的。6、证人王建民证言:他2013年到2015年为任永丰路办事处主任,2015年开始任党委书记。津保南一期新建绕城段工程涉及到永丰路办事处辖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是2014年开始的,拆迁涉及到荣洪瑞家,李某2负责季家铺村的工作,办事处领导班子商量过荣洪瑞家的情况,一起讨论的还有好多涉及到的被征地户,记不清有无会议记录,认定的结果记不清了,当时开会的有主任赵某1、班子成员李某2、王某6,其他人记不清了。李某2是在班子成员讨论征地拆迁时提到荣洪瑞的情况,是否单独和他说过记不清了。对荣洪瑞家的调查情况是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交办事处存档,征地拆迁补偿根据任丘市城建指挥部下发的文件规定,应由相关部门会同永丰路办事处进行认定,地上物的认定由任丘市住建局负责,土地由土地部门进行负责,在他调走之前,土地部门也没出具相关认定性的东西。因为土地部门没有认定,对被征地户就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决议,由永丰路办事处代表任丘市城建指挥部进行补偿。当时赔偿了荣洪瑞两处宅基地的钱,一处是土地部门有档案的,一处是村民代表会讨论、公某后认定的。7、证人赵伟常证言:他自2012年到2016年5月份在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工作,任办事处人大主席。任丘市津保南一期绕城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是在2014年开始的,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由土地部门会同办事处对于涉及到的被征地户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然后办事处把调查上来的情况反映到相关的村民代表会进行讨论,如果没有异议,就到土地部门进行审核,但是当时因为工期比较紧,所以就先进行了赔偿工作。办事处的一些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摸底调查工作,然后把调查上来的一些情况交到办事处旧改办,当时负责季家铺工作的办事处领导是李某2。拆迁工作涉及到了荣洪瑞家,他记得商量过荣洪瑞家的人口情况以及荣洪瑞家的宅基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的补偿政策,是在对荣洪瑞家赔偿以前,具体的时间他记不清楚了,有他、有当时的办事处书记王某1、李某2,可能还有季家铺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具体有谁他记不清了,是否有会议记录,他记不清了,因为涉及到的户很多,工期也很紧,对于一些情况,他们也许商量很多次才能有个结果,对商量讨论的结果他记不清了。对荣洪瑞儿子荣某1鹏的补偿是依据任丘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的,先由被征地户提供一些信息,然后办事处工作人员再到土地部门调查被征地户的宅基地情况,接着由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某,最后由办事处依据这些情况予以赔偿。8、证人刘亚光证言:他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5月份在永丰路办事处工作,任办事处主任。任丘市津保南一期绕城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到永丰路季家铺村荣洪瑞家,当时的领导班子经常对征地拆迁工作商量讨论,但商量没商量过荣洪瑞家的情况记不清了,是否有会议记录记不清了,在他调走以后对荣洪瑞家的情况应该没有定论,对于一些补偿相关办法还没制定好。9、证人王润生证言:他是永丰路办事处办公室主任,他接手保管的会议记录中没有具体提及荣洪瑞家情况的记录。10、证人王某3证言:他是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在任丘市津保南一期新建绕城段工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一些事项,永丰路办事处的李某2向他咨询过关于荣洪瑞家和一些其他户征地拆迁补偿的事,可能是2014年或2015年。这项工程的征收补偿安置依据主要是任丘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一些文件,这应该也是根据国家的一些政策、法规制定的。在具体工作中,外地女婿落户到征地拆迁的地方,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村里认同,女婿是可以符合申领宅基地的条件的,女婿落户本地申领宅基地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里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来决定。在土地部门有村民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档案,土地部门就应该给该档案中的村民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这土地证都是由村民自己保管的。11、证人杨某2证言:他是季家铺村党支部书记。因为涉及到津保路南绕城线季家铺段两侧宅基地问题,永丰路办事处要求他们村里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他们村一些人是否符合申领宅基地的条件,所以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开了会议。当时是永丰路办事处向他们村提供了申请宅基地的人员名单,让他们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这其中就有荣洪瑞的儿子荣某1鹏,会议上把人员名单念了一下,代表们没有异议就签了字,第二天在村内张贴公某,公某七天后没有人提出异议。会上没有说每一户的家庭情况及宅基地情况,只是念了一下人名,因为都是一个村的,基本上每家的情况大家也了解。在他们召开这次会议前,没有要求涉及到的申请人员提供宅基地情况,因为都是向办事处申请的,已经向办事处提供过,公某的情况是荣洪瑞家道边上被征收的地方认定了两处宅基地,分别给了荣洪瑞的两个儿子荣某1明和荣某1鹏。荣洪瑞在村内有一处八间房的住宅,他不清楚这八间房有几个宅基地证,根据一户一宅的政策,如果当时认定这八间房是两处宅基地,那么被征收的道边上就只能给荣洪瑞家认定一处宅基地,按照一处宅基地的标准赔偿,但当时永丰路办事处提供的情况是荣洪瑞这八间房只有一个宅基地证,所以被征收的道边上认定了荣洪瑞家两处宅基地。荣洪瑞的继母和女婿的户口虽然在村里,但都没在村居住,属于空挂户,所以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村里也不会认同。12、证人张某证言:他从2015年3月担任季家铺村委会主任。2015年10月31日他们村召开过一次村民代表大会,他也参加了,当时永丰路办事处给他们提供了一份名单,让他们村民代表讨论名单上这些人是不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他们经过讨论认为这些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与会的村民代表就在会议决议上签字了,名单中包括荣洪瑞的儿子荣某1鹏。荣洪瑞是村委会成员,所以当时荣洪瑞也参加了,荣洪瑞当时没有提供资料,与会人员对荣洪瑞的家庭成员和宅基地等情况应当知情。他知道荣洪瑞家在村里有八、九间屋子,但是走一个大门,至于这八、九间屋子有几个宅基地证他不清楚。他不清楚荣洪瑞继母的户籍是否在村里,但是荣洪瑞女婿的户籍在荣洪瑞家户口上。当时永丰路办事处的某位领导说过,只有土地局微机里有档案的才算,虽然荣洪瑞家村内有八、九间房子,他认为土地局没有档案,多的地方都属于超占的,所以他们就认为荣洪瑞家就有一个宅基地,如果这八、九间房子是一处宅基地,就符合再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果是两处宅基地就不符合再申请条件。13、证人季某1证言:他是季家铺七队的村民代表,绕城南线占了荣洪瑞家的地方,补偿了荣洪瑞家两处宅基地的钱。一户一宅就是说只要是他们村户口的成年男性年满18周岁就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2015年10月份开会讨论时荣洪瑞说自家情况符合申请两处宅基地的条件,经过代表讨论后别人也没有反对,因为是一个村的,参会人员对荣洪瑞家的人口情况和住宅情况都知道。荣洪瑞家被征收的地就在他们村南边,以前是一块大坑,后来荣洪瑞家自己拉土垫上盖了四间房。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荣洪瑞家应该有三处宅基地,荣洪瑞一处、荣洪瑞两个儿子都结婚了各一处。荣洪瑞在村里有一处八间房的地方,不知道这个地方是几个宅基证。证人罗某证明开会过程与季某1证言一致,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荣洪瑞家应该有三处宅基地,荣洪瑞和他的两个儿子每人一处。不知道荣洪瑞在村里八间房的地方有几个宅基证。14、任丘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荣洪瑞住宅照片,证明荣洪瑞名下八间房住宅所处地理位置。任丘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荣洪瑞家搜出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各一份并被扣押:房屋所有权证为401005216号,房屋所有人登记为荣洪瑞,使用面积534平米,坐落季家铺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任某1(91)字第142340号,土地使用人为荣洪瑞,地址季家铺村,面积267平米,发证时间91年10月19日;这两份证证明荣洪瑞在季家铺村八间住房有房产证、东边房屋有宅基地使用证。荣洪瑞在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存档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一份,根据四至情况与荣洪瑞提交永丰路办事处的宅基地证分属两个宅基地证,为八间房中西侧四间的宅基地使用证。任丘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16日从任丘市不动产登记局调取的荣洪瑞房屋所有权证档案资料,证明荣洪瑞401005216号名下房屋使用面积534平米及四至情况,领证人登记为荣洪瑞,时间1999年6月30日;142340号、1423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各一份,二证土地使用者皆登记为荣洪瑞,时间为1991年10月19日。以上证据证明荣洪瑞在村内住房八间,有两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两块土地使用者及房屋使用权人均登记为荣洪瑞。15、荣洪瑞向永丰路办事处提供的自书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写明:荣洪瑞有两个儿子荣某1鹏、荣某1明均已婚,荣洪瑞在村内有房屋一处,两个儿子没有房屋,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永丰路办事处存档的房屋情况统计表一份,统计表房屋来源栏记载荣洪瑞宅基一处267平米(四至:冬至空闲、西至荣洪瑞、南至荣振、北至季玉芳),荣某1明宅基一处220平米。荣洪瑞在该统计表备注栏注明以上信息和他说的相符。永丰路办事处存档的荣洪瑞名下任某1(91)字第1423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即上述荣洪瑞267平米宅基一处。荣洪瑞提交的家庭人口信息情况,家庭成员荣洪瑞、王某4(荣洪瑞之妻)、荣某1鹏、荣某1明、荣银銮、任某2。16、荣亚明个人授权委托书、宅基地申请书、村委会证明、村委会同意发放宅基地会议纪要、农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宅基地申请登记表(面积230.08平米)、农村宅基地审核卡、宅基地占地示意图、建设项目用地会审意见、公告;任丘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与荣亚明签订的征收补偿合同、征地位置图、助迁费支付凭证、房屋估价报告、荣某1明土地使用证被收回证明;以上证据证明荣洪瑞受荣某1明委托全权办理荣某1明名下宅基地的拆迁征收有关事宜,依照规定荣某1明应获得补偿,补偿款由荣洪瑞领取。17、任丘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与方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合同,征地面积233.OO平米,每平米补偿4250元,补偿款990250元,支付过渡补偿费16776元,共计补偿1007026元。18、永丰路办事处出具的补偿情况说明:荣洪瑞户共签订两份补偿合同,征收补偿款人分别为荣某1明、荣某1鹏,与荣洪瑞均为父子关系;荣某1明共补偿1197284.41元,支款日期为2014年7月9日;荣某1鹏土地补偿款、过渡补偿款共计1007026元,2015年11月6日预支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支取907026元。荣某1鹏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荣某1鹏于2015年11月6日预支补偿款100000元整。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两份:2015年11月6日荣某1鹏收款1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收款907026元,两次共支取1007026元。中国银行进账单、荣某1鹏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任永丰路办事处向荣某1鹏付款1007026元。19、津保绕城线村集体宅基地认定政策依据:任丘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津保南一期新建绕城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津保南一期新建绕城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燕山道南伸、会战道南伸和裕华路西伸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燕山道南伸、会战道南伸和裕华路西伸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河北省强化土地资源支撑推进县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证明本次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20、永丰路国土资源所2016年8月4日出具的荣洪瑞住房情况说明,荣洪瑞现村内有东西相邻的两处住房,四至为:南至荣某2、王某8住房,北至季某2、刘花罗住房,东为空地、西至街(南北水泥路)。2016年8月30日关于荣某1明、荣某1鹏拆迁地块的情况说明,其二人占地类别均为建设用地。21、永丰路办事处季家铺村2015年10月31日村民代表会决议,上有村民代表签字,载明荣某1鹏等多户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2015年11月1日公示一份:根据2015年10月31日季家铺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以下22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公某,公某期7天(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7日17时),公某载明荣洪瑞家符合宅基地申请人员为荣某1鹏、荣某1明,同时该公示还载明荣洪瑞村内其它证载宅基为一处,在道路拆迁中认定的宅基数量为二处。22、到案经过,证明荣洪瑞于2016年8月3日被拘传到案。23、荣洪瑞户籍信息,证明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具有证据效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被告人荣洪瑞辩护人当庭要求出示李某2如下证言内容并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李某2证言:在这次拆迁补偿工作中,荣洪瑞家是按四户对待的,符合相关赔偿规定。荣洪瑞虽提交了其现住房的一个宅基地证,但这个证显示这处宅基地旁边也是荣洪瑞家的,所以永丰路办事处认为荣洪瑞家现住的九间房(实为八间)是两处宅基地,一处有档案、一处有证无档。当时永丰路办事处考虑到荣洪瑞的女婿宋某户籍在荣洪瑞的户上,认为宋某符合申领宅基地的条件,可以按一户认定,这样被征收的土地是符合补偿标准的。2、宋某与荣洪瑞之女荣银娈结婚证一份,发证日期2000年9月6日;本院(2015)任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宋某与荣银娈于2015年12月25日调解离婚。3、季家铺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1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宋某于2011年将户口迁入季家铺村。辩护人提交以上证据,证明目的为荣洪瑞女婿宋某户口在季家铺村,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荣洪瑞家应当分得四处宅基地,即荣洪瑞夫妻、宋某夫妻、荣某1明夫妻、荣某1鹏夫妻各应有一处宅基地,确权给荣某1鹏的一处宅基地并非瞒报所得,以此证明荣洪瑞没有诈骗的故意。对以上证据综合评判意见如下:荣洪瑞如认为宋某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其应如实向永丰路办事处讲明其现有八间住宅分属两处宅基地的情况,连同荣某1明名下一块宅基地,一并将三块宅基地上报,宋某能否获取宅基地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若宋某有权获得宅基地,则按四户对待,可以另行确权给荣某1鹏一处宅基,若宋某不能通过,荣洪瑞家已是三处宅基,荣某1鹏则无权再获得宅基;而荣洪瑞在上报其与荣某1明二块宅基地为荣某1鹏争取宅基地过程中,并没有将宋子龙应否获得宅基地这一事由向永丰路办事处说明,在季家铺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人员名单时,荣洪瑞也没有将宋某有权获得宅基地作为确权给荣某1鹏宅基地的事由向代表提出,证人季家铺村党支部书记杨春元、村主任张建华、村民代表季某1、罗某均证实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荣洪瑞家只能有三处宅基地,即荣洪瑞、荣某1鹏、荣某1明各一处,永丰路办事处提供的情况是荣洪瑞这八间房只有一个宅基地证,如果是两处宅基地荣洪瑞家就不符合再申请宅基地条件,故宋某无论是否有权获得宅基地与荣洪瑞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没有必然关联,该组证据没有证明力,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洪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隐瞒真相,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为其子荣某1鹏骗取征地补偿款100702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洪瑞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荣洪瑞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荣洪瑞隐瞒自己村内八间住房分属两个宅基地使用证的实际情况,仅向永丰路办事处提交了东面四间住房的一个宅基地使用证,得以确权给其子荣某1鹏宅基地一块,从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00702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荣洪瑞辩解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提出的荣洪瑞之女、女婿应否从季家铺村获得宅基地以及永丰路办事处相关人员有无权利决定给予荣洪瑞补偿款,均不影响被告人荣洪瑞主观诈骗的犯罪构成,故对荣洪瑞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荣洪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荣洪瑞退赔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七千零二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石青审 判 员 郭志梅人民陪审员 姚秀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素菊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