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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会与付有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付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会,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付有成,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有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付有成履行(2015)达达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有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2015)达达民保字第2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有成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有成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