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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与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299号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组织机构代码66948700-9。法定代表人:李永源,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