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121号申请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南指挥镇指挥村。法定代理人:侯勤劳,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卫龙系本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东大街9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003284-2。法定代表人:杨宏智,任董事长。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523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资金紧张,不能一次履行义务,经我院多次协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3执121号案件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春执行员 王艳莉执行员 范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