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邬伟平与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伟平,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亚晖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初1108号原告:邬伟平,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38499218),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5号。委托代理人:王坤,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亚晖,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宁海县。原告邬伟平为与被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亚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伟平、被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坤、第三人徐亚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邬伟平起诉称:2016年8月,因执行事由,法院从原告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94×××41)中扣划276085.55元,该存单现剩余275575.74元。原告认为,该扣划执行错误。原告邬伟平与第三人徐亚晖虽系夫妻关系,但早在多年前就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两地至今,原告一直在宁波生活工作,第三人则一直在宁海工作,彼此互不往来。而且原告对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担保情况并不知情,也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借款担保行为也并未为夫妻共同生活带来任何利益,故该借款担保并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是第三人徐亚晖的个人债务。现起诉,请求停止执行(2016)浙0226执异31号裁定书,并返还原告邬伟平被扣划的款项276085.55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2016)浙0226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证明文件一份,证明存款是公司的工程抵押金及资金来源。被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原告账户中的存款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扣划原告账户中的一半存款合理合法。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徐亚晖述称,既然要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账户中的存款不是共同财产,也不是原告个人存款,是原告代表杭州公司在建设局的押金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2016)浙0226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明不符合证据要件,且文件内容尚不能证明存款系他人所有,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邬伟平与第三人徐亚晖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在被告邬伟平与第三人徐亚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因办理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菲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严梅、马贤飞、徐亚晖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扣划了徐亚晖的配偶邬伟平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储蓄存单内的一半金额276085.55元。邬伟平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浙0226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邬伟平的异议。为此,邬伟平提起异议之诉。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证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为夫妻共同所有。邬伟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款系其个人或他人所有,故邬伟平在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应认定其与徐亚晖的夫妻共同财产。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菲雅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严梅、马贤飞、徐亚晖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徐亚晖系借款担保人,该债务属于徐亚晖的个人债务。在徐亚晖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故本院将邬伟平与徐亚晖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徐亚晖所有的一半份额扣划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邬伟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34元,由原告邬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欣荣人民陪审员 李明忠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高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