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媛媛、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媛媛,何世杰,温同意,董云飞,齐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6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毛媛媛,女,汉族,1981年5月14日生,住开封市。委托代理人邓朝华、田卫飞,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世杰,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温同意,男,汉族,1951年7月31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何世杰、温同意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董云飞,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区。一审被告齐振昌,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上诉人毛媛媛因与被上诉人何世杰、温同意、一审被告董云飞、齐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媛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荀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