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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媛媛、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媛媛,何世杰,温同意,董云飞,齐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6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毛媛媛,女,汉族,1981年5月14日生,住开封市。委托代理人邓朝华、田卫飞,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世杰,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温同意,男,汉族,1951年7月31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何世杰、温同意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董云飞,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区。一审被告齐振昌,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上诉人毛媛媛因与被上诉人何世杰、温同意、一审被告董云飞、齐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媛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荀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