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志华与管洪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华,管洪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190号原告:宋志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华,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洪州,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宋志华与被告管洪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宋志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以双方纠纷已解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志华撤回对被告管洪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宋志华负担。审判员 孙瑞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