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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清武与被执行人段红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清武,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丁清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红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丁清武与被执行人段红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段红军于2017年6月9日前给付原告丁清武10000元,2017年7月9日前给付39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段红军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丁清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丁清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段红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段红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联合公安部门决定对被执行人段红军逃避执行的行为网络布控查找其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段红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清武认可查控事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