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贺亮与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亮,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张贺亮,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陈永新,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冯玉香,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老师,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赵继东,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老师,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陈铭海,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张贺亮与被执行人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的工资款,并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张贺亮暂未实现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张贺亮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