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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山市江甬物流有限公司、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江甬物流有限公司,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黄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399-1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75021。法定代表人吴水亮。被执行人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碗窑乡达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8180588X。法定代表人黄东华。被执行人黄东华,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住江山市。江山市江甬物流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黄东华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江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黄东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甬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825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黄东华均涉及系列执行案件,且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已歇业。系列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黄东华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凤鸣苑45幢201室住宅、46-1幢17号储藏室、1号车库进行处置,并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到执行款4099元。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黄东华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甬物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正大塑胶有限公司、黄东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