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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永涛与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涛,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36号申请人刘永涛,男,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鹤岗市工农区新鹤B区。法定代表人:于永忠。申请人刘永涛与被申请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鹤岗市南山区千百度国际名苑4号楼2单元x室住宅用房。担保人付佳提供名下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x**)为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鹤岗市南山区千百度国际名苑4号楼2单元x室住宅用房。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二、查封担保人付佳名下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x**)。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白丽明书 记 员 :翟世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