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异38号案外人:严弘燮,男,朝鲜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商林乡一分村。被执行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合子区胜利街2-28-447-1-50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严弘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严弘燮称,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6)冀0929执106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的案款188万元予以扣留。该款项为案外人严弘燮所有,请求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执106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6)冀0929执106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的案款188万元予以扣留。案外人严弘燮提供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及该判决生效法律文书证明。该判决书认定严弘燮在承包工程时因没有施工资质挂靠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该挂靠协议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该挂靠协议无效,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获取的工程款实际为严弘燮施工期间的垫资及收益,该工程款应当归严弘燮享有。故判决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中美天元房地产工程所获取的工程款及相关收益归实际施工人严弘燮享有。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兴民一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6)冀0929执1066号执行裁定书扣留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由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兴公园改造工程案款188万元,因该工程款已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确认归严弘燮所有,故我院将该工程款作为盘锦拓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予以扣留不当。综上,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严弘燮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巩润喜代理审判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