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霏与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霏,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189号原告:肖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产业集聚区鲁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江。原告肖霏与被告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肖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霏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