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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霏与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霏,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189号原告:肖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产业集聚区鲁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江。原告肖霏与被告中农颖泰生物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肖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霏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