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瑞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瑞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569号原告: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红岩路49号1幢2单元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4924464W。法定代表人:罗财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锋,男,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薛瑞兴,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瑞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新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立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代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