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92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公司统一编号:22327867。代表人:练台生。特别授权代表:彭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权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