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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二松与李同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松,李同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811号原告:李二松,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同古,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松诉被告李同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二松撤回对李同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二松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