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刚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39号罪犯蒋刚,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蒋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原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6)潼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5000元。该判决认定其为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17日五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2020年2月9日刑满。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5个。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蒋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