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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辛长宾与赵慧霞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长宾,赵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42号之一申请人辛长宾,男,200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赵慧霞,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辛长宾与被执行人赵慧霞抚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赵慧霞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慧霞在交通银行62226201500060*****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