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与胡伟、高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胡伟,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原村,组织机构代码221409619。负责人王娟,任主任。被执行人胡伟,男,出生于1976年1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高楠,女,出生于1980年9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与胡伟、高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伟、高楠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