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金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辉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辉玉,郑州全球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施金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玉,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郑州全球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刚。上诉人河南金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9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管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案件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之间的纠纷。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担保人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管城区,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