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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顾敏与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敏,周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120号原告:顾敏,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立新,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顾敏与被告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顾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顾敏负担(已缴)。审判员  钱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