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国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8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国华,又名“三儿”,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国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丹丹、被告人曹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曹国华伙同艾国顺(已判决)到巩义市米河镇汇龙小区,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张某1家中,将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转运珠等物品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钉、黄金转运珠价值共计6991元。2、2016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国华伙同艾国顺到巩义市东方现代城小区,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张某2家中,将一万一千元卢布、两个银锁等物品盗走。3、2016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国华伙同艾国顺到巩义市新华小区,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胡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4、2016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国华伙同艾国顺到巩义市中孚花园小区,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张某3家中,将一枚女式钻戒、200元现金等物品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式钻戒价值5000元。5、2016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曹国华伙同艾国顺到偃师市城关镇皇家花园小区,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蔺某家中,将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等物品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戒指价值共计11468元。6、2016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曹国华伙同艾国顺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幸福小区,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韩某家中,将一部红米手机及100余元现金盗走。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曹国华的供述,同案犯艾国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张某2、胡某、张某3、蔺某、韩某的陈述,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周大生珠宝质量保证单及金银珠宝饰品质量信誉卡复印件、钻石检测书复印件、老庙黄金发票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同案犯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国华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曹国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曹国华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国华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曹国华在实施第三起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或相应的价款)价值6991元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转运珠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张海亮,一万一千元卢布、两个银锁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张志鹏,价值5000元的一枚女式钻戒、200元现金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张海龙,价值11468元的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追回后发还被害人蔺XX,一部红米手机及100余元现金追回后发还被害人韩富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少鹏审判员 白金芳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会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