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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关信良、崔志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信良,崔志斌,吴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07号申请人:关信良,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崔志斌,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吴淑玲,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关信良与被申请人崔志斌、吴淑玲、第三人牛会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