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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玉录与刘任远、张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录,刘任远,张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82号原告:徐玉录,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刘任远,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舞钢市。被告:张斐,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生,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录诉被告刘任远、张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玉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6元,减半收取54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雅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