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XX诉庞群如、杨日红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庞群如,杨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庞群如,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日红,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两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3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支付律师费23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7498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150元。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查证,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88694.76元。该款项在扣缴执行费1230.42元后,余款87464.3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庞群如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办理了个人会籍(会员号码EIPxx3)。2016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对该会籍进行冻结,并限制消费。后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庞群如同意由本院依法处分该财产以偿还涉案债务。现经委托评估,深圳市永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核定被执行人庞群如该会籍价值为300000元【详见深永评字Z(2016)1047号评估报告】。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应将被执行人庞群如上述高尔夫球会个人会籍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评估费、执行费、待供款、消费、转让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的涉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庞群如在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的个人会籍(会员号码EIPxx3)按评估价300000元为拍卖底价交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张鹏飞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