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郭培锋王明儿王海平刘彩琴史美荣贾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王海平,王明儿,郭培锋,贾蕊,史美荣,刘彩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2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木瓜镇。负责人姬建慧,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王海平,男,汉族,出生,住府谷县王家墩乡。被告王明儿,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郭培锋,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碛塄乡。被告贾蕊,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王家墩乡。被告史美荣,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海则庙乡。被告刘彩琴,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郭培锋,王明儿,王海平,刘彩琴,史美荣,贾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