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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023号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97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与李峰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