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7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文雯与深圳市博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雯,深圳市博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904号原告李文雯,女,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身份住址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深圳市博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步南路佳兆业中心B座9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4724G。法定代表人邵华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文雯诉被告深圳市博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雯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茶丽梅 微信公众号“”